第一章总则
第一条根据《彩票管理条例》、《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》、《彩票发行销售管理办法》
(
财综
[2012]102
号
)
等相关规定,制定本规则。
第二条中国体育彩票排列
3
游戏
(
以下简称排列
3)
由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彩票管理中心
(
以下简称中体彩中心
)
发行和组织销售。由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体育彩票销售机构
(
以下称各省体彩机构
)
在所辖区域内销售。
第三条排列
3
采用计算机网络系统发行,在各省体彩机构设置的销售网点销售,定期开奖。
第四条排列
3
实行自愿购买,凡购票者均被视为同意并遵守本规则。
第五条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彩票或兑付奖金。
第二章投注
第六条排列
3
是指从
000-999
的数字中选取
1
个
3
位数作为一注投注号码进行的投注。每注金额人民币
2
元。
第七条排列
3
投注方式分为直选投注和组选投注。
(
一
)
直选投注:所选
3
位数以唯一排列方式作为一注的投注。
(
二
)
组选投注:所选
3
位数以所有排列方式作为一注的投注。具体分为:
组选
6
:如果一注组选投注的
3
位数中每位数字各不相同,则有
6
种不同的排列方式,有
6
次中奖机会;
组选
3
:如果一注组选投注的
3
位数中有
2
位数字相同,则有
3
种不同的排列方式,有
3
次中奖机会。
第八条购买者可对其选定的投注号码进行多倍投注,投注倍数范围为
2-99
倍。单张彩票的投注金额最高不得超过
20000
元。
第九条排列
3
每天销售一期,期号以开奖日界定,按日历年度编排。
第十条购买者可在各省体彩机构设置的销售网点投注。投注号码经投注机打印出的对奖凭证,交购买者保存,此对奖凭证即为排列
3
彩票。
第十一条投注者可选择机选号码投注、自选号码投注。机选号码投注是指由投注机随机产生投注号码进行投注,自选号码投注是指将购买者选定的号码输入投注机进行投注。
第十二条排列
3
对每期全部投注号码的可投注数量实行限量销售,若投注号码受限,则不能投注。若因销售终端故障、通讯线路故障和投注站信用额度受限等原因造成投注不成功,应退还购买者投注金额。
第三章设奖
第十三条排列
3
按当期销售总额的
53%
、
13%
、
34%
分别计提彩票奖金、彩票发行费和彩票公益金。彩票奖金分为当期奖金和调节基金,其中,
52%
为当期奖金,
1%
为调节基金。
第十四条排列
3
按不同投注方式设奖,均为固定奖。奖金规定如下:
(
一
)
直选投注:单注奖金固定为
1040
元。
(
二
)
组选投注:
组选
6
:单注奖金固定为
173
元;
组选
3
:单注奖金固定为
346
元。
第十五条排列
3
设置调节基金。调节基金包括按销售总额
1%
的提取部分、逾期未退票的票款。调节基金专项用于支付不可预见情况下的奖金支出风险,以及设立特别奖。动用调节基金设立特别奖,应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。
第十六条排列
3
设置奖池,奖池资金由计提当期奖金与实际中出奖金的差额组成。当期实际中出奖金小于计提当期奖金时,余额进入奖池;当期实际中出奖金超过计提当期奖金时,差额由奖池资金补足;当奖池资金不足时,由调节基金补足,调节基金不足时,用彩票兑奖周转金垫支。在出现彩票兑奖周转金垫支情况下,当调节基金有资金滚入时优先偿还垫支的彩票兑奖周转金。
第四章开奖
第十七条排列
3
每天开奖一次。以中国体育彩票排列
5
当期开奖号码的前三位号码作为排列
3
当期开奖号码。
第十八条每期开奖后,由各省体彩机构向社会公布当期销售总额、开奖号码、各奖级中奖情况以及奖池资金余额等信息,并将开奖结果通知各销售网点。
第五章中奖
第十九条排列
3
根据投注号码与开奖号码相符情况确定相应中奖资格。具体规定如下:
(
一
)
直选投注:投注号码与开奖号码数字相同且顺序一致,即中奖。例如,开奖号码为
123
,则直选投注号码为
123
即中奖。
(
二
)
组选投注:
组选
6
:开奖号码中每位数字均不相同,投注号码与开奖号码数字相同且顺序不限,即中奖。例如,组选
6
投注号码为
123
,则开奖号码为
123
、
132
、
213
、
231
、
312
、
321
之一均中奖。
组选
3
:开奖号码中任意
2
位数字相同,投注号码与开奖号码数字相同且顺序不限,即中奖。例如,组选
3
投注号码为
122
,则开奖号码为
122
、
212
、
221
之一均中奖。
第六章兑奖
第二十条排列
3
兑奖当期有效。中奖者应当自开奖之日起
60
个自然日内,持中奖彩票到指定的地点兑奖。逾期未兑奖视为弃奖,弃奖奖金纳入彩票公益金。
第二十一条中奖彩票为兑奖唯一凭证,中奖彩票因玷污、损坏等原因不能正确识别的,不能兑奖。
第二十二条兑奖机构有权查验中奖者的中奖彩票及有效身份证件,兑奖者应予配合。
第七章附则
第二十三条本规则自批准之日起执行。